铜山区企业商标转让代理机构如何选择?

咨询热线:17732605906

徐州久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NEWS DISPANY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铜山区企业商标转让代理机构如何选择?

铜山区企业商标转让代理机构如何选择?

作者:徐州久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01 08:05:43

实践发现,在进行徐州商标注册的时候,注册成功率是非常低的,还不到百分之六十,商标注册之所以被驳回,大部分都是由于存在细节方面的误区,导致申请人前功尽弃。今天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下商标注册的误区有哪些。1、包含图形元素。在商标注册的时候,如果商标中包含了图形元素的话,就不能注册成功了。商标是可以由数字,汉字,拼音和图形组成的,它们也可以进行任意的组合,但是很多朋友在认识上有一些误区,认为应该有个图形才好,才算是一个完整的商标。

2、其实,在商标注册的时候,不一定要加上图形才完整,有时候就是因为加上了图形,才被驳回的;因为图形不能进行精确的查询,另外,在审查组合商标的时候,文字部分是和图形部分分开审查的,如果图形部分相似的话,就被驳回了;大家不妨注册两个商标,一个是文字标识的,一个是图形加文字标识的,这样能够降低很多的风险。

3、包含拼音注释。如果商标的英文部分和之前注册的商标相近似的话,也是会被驳回的,大家在商标注册之前,要对英文部分和汉字进行充分的近似检索,该舍弃的,一定要舍弃,以防因小失大。

4、使用汉字不规范。很多朋友在商标注册的时候,为了达到美观的目的,常常会把汉字给简化处理了,这就是相当于把零部件弄丢了,这样也算不成功的。

商标注册的时候,一定要避免以上几种误区,要正确使用图形,或者是尽量不使用,要规范的使用汉字,如果想使用成语的话,也要规范使用,尽可能的不使用双关语或者是谐音等取巧的方法进行商标注册。

现在很多刚开始创业的人都想注册商标,但他们认为注册自己的商标很麻烦。事实上,注册商标一点也不麻烦。2019年如何注册商标?

一、申请方式:你可以亲自去商标局的注册大厅。(需要专业精神)也可以委托给代理机构。

二、申请程序:先检查商标。没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可以制作并提交申请文件。在申请提交后一个月左右,商标协会将发出申请受理通知书(本期为形式审查阶段)正式审查后,大约需要6至9个月才能进入实质性阶段。如果实质审查合格,将进行公告程序(这一期间为3个月,也称异议期)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可以领取登记证。

三、申请材料:个人申请:需提供个人企业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申请: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徐州商标注册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灯笼制作知识指南)商标注册应注意什么?我们必须做好商标近似查询和商标保护类别的确定工作,这将大大降低商标注册的拒绝率,并准确地保护商品和服务。

(1)商标由两个以上(含两个)外文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视为近似商标;

(2)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视为近似商标。商标取名如何避免出现近似。

1、不要使用通用名称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有些企业在注册商标时格外偏爱行业的通用名称,无非是希望消费者一看自己的商标就知道自己是做什么的,但这种做法无法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宣传推广的商标会被撤销注册申请。所以,我们在为商标命名时,一定要远离通用名称。

2、不要使用缺乏显著性的词汇根据《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我们在为文字商标命名时,应该让商标更具特色,而且还能通过使用特殊字体来增加其显著性。

3、商标名称控制在24个字我们在为商标命名时,应把商标名尽量控制在34个字,这样既容易便于受众识记该商标,也避免因为字数过多增加与他人商标近似的风险。

4、提前做近似查询徐州商标注册前,代理机构都会为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做近似查询,其实,在商标命名的时候,也可以提前做一下商标的近似查询,排查是否存在与在先注册商标近似的情况。市场未动,商标先行。对于发展中的任何一家企业而言,商标都是打开市场,树立品牌的有力武器。

即未经徐州商标注册的商标权人的许可,对旧手机进行翻新,是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出其认为这种行为应当适用《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即只要没有商标权人的授权,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然而,如果这种翻新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那么将这个思路推而广之的话,一些正当的行业,比如提供维修服务者都可能对其服务中不可避免涉及到的翻新行为承担商标侵权的风险。这时这些维修行业该如何自处呢?因此,对于翻新行为的商标侵权定性可能仍值得商榷。

首先,商标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商标权用尽,即商标权所有人将带有商标的商品首次投入市场后,商标权人就应当无权禁止合法受让人使用或再销售该商品,以及无权禁止在该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就翻新手机而言,如果翻新的手机所用的部件确属来源于已经原商标权人许可投入市场流通的产品,商标权用尽的理论也应当有适用的空间。当然,如果该翻新产品的质量有所下降,或者翻新方将翻新手机当作新手机出售从而对商标权人的商标信誉产生贬损的,商标侵权仍然是适用的。

其次,题述问题可能也需要从产业经济的商标注册和公共政策的角度来考量。最高院知识产权庭孔祥俊庭长曾说过知识产权是法律,也是公共政策,在金融危机、经济危机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的性质就更加凸显出来。如何实施知识产权法律,与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发展阶段是息息相关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4月21日下发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进一步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除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外,认定侵权行为时不需要考虑混淆因素。虽然该《意见》并未进一步解释何种情况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是,若对该第6条的本意作一大胆揣测,第6条之所以允许在符合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下可以适用混淆原则,是因为随着经济环境的快速发展,各种经济现象变得更加纷繁复杂,为此法律需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那么翻新手机的行为应当也可以通过灵活和合理的司法智慧来加以认定。

依笔者之见,就手机翻新这种行为而言,如果为翻新手机使用商标属于一种正当合理使用商标的情形,法院应当能够考量一些降低混淆的因素,如使用配件是否是经商标权人授权投放市场的原件,是否在翻新后明示其属于翻新手机而非新手机;而这种考察应当也是符合产业政策的。同时,相关产业的业者,如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的提供者,在实践中也应当对这些问题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


 

版权所有:徐州久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