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能不能申请徐州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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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能不能申请徐州商标注册?

作者:徐州久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5-14 08:15:20

目前有很多人都看好了商标这个市场,尤其是刚创业和正在创业的个人,在注册商标的时候会犹豫不决说,我还没有公司,不知道能不能申请徐州商标注册?下面由商标注册公司专业顾问为您解答如果没有公司个人注册商标条件:

一、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营业执照。负责人的身份证;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签约人身份证;承包合同。

三、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四、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五、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六、办理商标转让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参照上述事项办理。

笔者曾说,在战场上要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在商场上则要商品未动,商标先行,但转念一想,这话不一定全对。也就是说,商标先行之后,商品不能掉队太久。当我们成功申请一个商标,酝酿了几年准备大施拳脚一展抱负的时候,却被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注销,对每一个有志之士来说都无异于晴天霹雳。

撤三,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当被他人提起撤三申请的时候,不要慌。兵来将挡水来土掩,这时候我们的客户就需要向商标局提交商标使用证据。商标使用的方式有很多,就商品而言,比较常见的就是在商品的包装、容器、标签、吊牌、说明书、宣传手册等使用,另外在交易文书、发票、合同等的使用也是商标使用。就服务而言,在提供服务的时候需要签订合约的,可以将注册商标印刷在合约醒目的位置;此外还包括在店招、菜单、价目表、碗碟、纸巾或者在信封、发货单、服务协议等的使用都是商标的使用。

我们知道,商标的资源非常有限,有多少人对我们手头上的商标在虎视眈眈着?当我们的商标已经注册成功而暂时又没有想好具体的品牌建设之路时,请记得如无正当理由切不可将之束之高阁以为可以高枕无忧,既然把商标娶回家还是要珍惜的,商标的使用才能发挥商标的价值。具体详情可咨询我司,我司会告诉您如何保护您的注册商标。

你知道吗?商标注册不是100%成功的!注册商标就跟注册百度账号一样,百度账号不允许有相同的用户名。同样商标也是,相同的商标分类下,是不允许有相同的商标名称或者商标图片的。对于创业者而言,创业初期应该注重商标的保护。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应该知道什么原因导致商标注册失败。注册商标也需要对症下药,以便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避免创业资金浪费,也避免浪费时间。

目前商标市场状况,我国商标注册量非常大,2017年上半年商标的申请量已经达到227万件,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是121万件。看到这里,有没有担心自己已经想好的商标已经被其他人抢险注册了呢?我国施行的是“谁先注册的商标,商标就归谁使用。”在后期,商标的申请难度应该还会提升,因为商标数量已经非常多,很难有不重合的商标。只要商标重合,那么铁定商标注册失败。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商标注册失败的呢?下面由公司注册小编为你整理:商标注册过程中,导致商标注册失败的主要因素有:

1.商标相同(你的商标和已注册某商标一样)

2.商标近似(你的商标和已注册某商标太像)

3.被异议(有人反对商标局给你注册成功)。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注册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2)注册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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