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投资入股的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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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投资入股的形式有哪些?

作者:徐州久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3-09 08:42:57

商标是一种无形的资产,充分利用商标,就可以用商标为企业换来“真金白银”。那么商标权投资入股的形式有哪些?来看看徐州商标注册的介绍:商标权可以投资入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商标权作价投资金额应少于总投资额的大道的2O%。商标权投资入股的形式有两种:

一、将商标权的使用权投资入股的,这种投资实际是以商标使用费形式参与入股企业经营活动的,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人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将商标权作价投资入股,这种投资实际上是将商标权的使用权及部分处置权一并交给了被投资企业。这时,只有与被投资企业协商一致情况下,商标权人才能够处置自己的商标。如转让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等等。被投资企业应当与商标注册人签订长期的、独占或排他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切实维护被投资企业的利益。         

商标局对受理的请求,按照《商标法》进行检查,凡契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并具有显著性的商标,予以开始审定,并予以布告;驳回请求的,发给请求人《驳回告诉书》。商标局以为商标注册请求内容能够批改的,发给《补正告诉书》,限其在收到告诉之日起十五天内予以批改;未作批改、超越期限批改或许批改后仍不契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驳回请求,发给请求人《驳回告诉书》。 

企业不良资产所属类型大体分为三类:不动产、动产和无形资产。商标就是无形资产的一种。商标也会因为公司经营情况而贬值,如果用公司申请商标注册,最后闲置不用该怎么办。

一、商标转让商标在其注销之前,可以将名下的商标转让给其它公司或个体经营者,并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不过一般人都不太愿意,毕竟自己的东西就这么送人了。

二、商标转移如果公司在注销前没有将商标转让,已经决定归属的,企业可以通过移转的方式,将商标转移出来。什么叫转移,它和转让的区别在哪? 

注册商标转移主要是因为商标权主体消灭,由其继受人继受商标权。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商标权人是自然人,由其继承人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其注册商标,这时候需要转移;二是作为商标权人的企业破产或被合并、兼并,其商标权由被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继承。 我们所说的就是这里面的第二种,当商标注册人是公司的时候。公司注销后一年内需要办理转移,超出一年不办理的,如果有人对你商标提出注销申请,该商标很容易被注销掉。如果公司在注销时没有将商标转让,也没有决定归属的,由原公司的全体股东就公司注销清算时遗漏的财产予以处理。如果想对商标进行转让,可由接受该企业财产的清算组织或部门提出商标转让申请。

三、商标拍卖一边是商标闲置,另一边是商标难申请。面对这种形势,商标拍卖也在近几年逐步流行起来。2008年因三聚氰胺事件,河北石家庄乳企三鹿遭遇破产,其品牌资产被拍卖,神秘买家以730万元的价格竞得。沉默4年后,三鹿又以有机粗粮的身份重出江湖。2016年12月,破产公司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的35件注册商标公开拍卖,最终成交502万元,足足是评估价的10倍!

所以企业一旦出现破产等情况,商标拍卖不失为一个变现的好方法,但最终成交价格的高低和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以及商标本身还是息息相关的。当然拍卖也属于转让的一种,别忘了到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

四、商标注销注册公司小编提醒你如果你主动放弃商标的专用权,可以申请注销注册商标,当然即使你不主动注销,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在法律规定的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也会被商标局注销。

新商标法实施近一年来,人们逐渐熟悉了法律程序和实体上的一些变化。然而,提交人最近接触的一些客户提出的一些问题似乎倾向于解释法律。本文仅从笔者最遇到的一个问题入手,分析相关问题,也希望能给读者带来一些启示。从笔者目前收到的意见来看,对驰名商标存在两种误解:一是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存在误解。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驰名商标在世界上是不可战胜的。这两个误区是:

1。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我们需要“评选”驰名商标;我们需要使用驰名商标进行宣传;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称号,我们可以得到政府的福利。

2。驰名商标在世界上是不可战胜的:我们是驰名商标,所以我们可以对各类商标进行保护;我们是驰名商标,所以别人不能用商标注册商号等。

上述两种对驰名商标的误解,实际上都源于过去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和宣传。本文将从驰名商标的来源和现行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两个方面阐明驰名商标保护的一些概念。驰名商标的概念源于1967年斯德哥尔摩《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2条,其中规定:

(1)对货物的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成员国商标当局有权(如果其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各方的请求,拒绝或者拒绝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可能造成混淆的,撤销注册,禁止使用;

(2)允许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后5年内请求撤销或者禁止使用;

(3)以欺诈手段取得的商标对该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撤销或者禁止使用,没有期限。

后来形成的《TRIPS协定》在保护驰名商标方面比《巴黎公约》又迈出了一步:

(1)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从商品商标扩大到服务商标;

(2)将保护范围扩大到非类似商品或服务;

(3) 规定如何认定驰名商标的原则:应当考虑公众的意识,包括在成员区域内,通过公开的方式使商标被知晓的程度。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初衷,那么我们将在下一部分考察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是有关公众的驰名商标。权利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保护驰名商标。对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可能造成混淆的驰名商标的,不予注册,不予使用。申请注册不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经复制、仿制、翻译,误导公众,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不得使用。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认定为处理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有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商标使用期限;

(三)商标宣传工作的期限、程度和地域范围;

(四) 商标作为驰名商标的保护记录;

(五)驰名商标的其他因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商标注册审查和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可以根据审查处理的需要在案件中,确定了驰名商标的情况。

在办理商标纠纷的软件著作权申请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办案需要,确定该商标的驰名情况。在审理商标民事、行政案件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认定该商标的驰名情况。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不得在广告、展览或者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第四十五条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原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第五十八条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其他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以上是驰名商标法的规定。综合分析,驰名商标本身就是一个事实,即商标通过市场的使用已经达到了“驰名”的事实。这一事实的到来,与相关消费者的商标意识、商标使用期限、商标宣传等具体现实有关。也就是说,这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来识别一个真实的情况,使其能够发挥相应的法律作用。所谓驰名商标的法律功能,是将驰名商标纳入商标法的立法初衷。也就是说,在认定了这一事实后,我们可以根据这一事实为商标提供高于一般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手段,使其因其“地位”而享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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