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商标注册转让要注意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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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商标注册转让要注意哪些?

作者:徐州久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1-30 08:06:49

转让商标要注意哪些事项,大家都知道注册商标在转让的时候,是需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转让的。那么徐州商标注册转让要注意哪些?

1、商标转让人是否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如果转让人不是商标的所有人,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就无权转让,可能会导致转让无效的后果。因此,受让人应该在合同签订前仔细确认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和转让人是否一致。单凭核对转让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是不够的。

2、注册商标是否在有效期内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申请续展注册。

3、双方是否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合同可有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但根据《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4、是否必须向商标局提出转让商标申请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并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5、转让人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是否一并转让转让人必须将在同一种类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不能只转让一部份、自己留一部分,或者将另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注册公司流程,大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预约现场办理的流程,另一种则是网上申请的办理流程。不同的情况采取的办理方式不同,两种流程,相比之下是网上申请的流程更为简便。但不管采用哪种方式办理注册公司流程,都必须解决以下三大常见问题。[注册公司]必须解决的三大常见问题

一、注册资本不重视因为现在注册资本已经从实缴变为了认缴,而且认缴的期限也可以很长,门槛得到了降低,不少的创业者,在注册公司的时候,填写注册资本时,产生一种想法:反正注册资本什么时候都可以缴,把注册资本登记的大些,能使公司显得更有实力。所以,就会把注册资本填写得过高。可事实上,认缴不是不缴,而是可以当期不用全部实际到位,但这钱是迟早要往里面填的。填写得过高,就相当于给公司的经营埋下了一颗“雷”。应当根据实际经营的业务适当的填报注册资本。

二、经营范围有讲究注册公司流程中,经营范围的填写也是一个很头疼的问题。但是,公司日后的业务开展,是要根据经营范围开进行的,所以在填写的时候要特别慎重。首项经营范围为公司主营业务,在填写时,要将主营的业务放在前面。当有多个行业业务同时开展经营的时候,排在第一项的一定要是公司的主营业务。这是因为,税局对会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来确定企业税率,并且同样的经营范围,不同的排列顺序,税率会有可能不一样。

三、注册地址无法接收信件按照相关的要求,注册公司一定要有注册地址。这个地址可以是通过租一个实际的办公场地来获取,也可以使用住宅地址,还可以使用商秘地址。但一般的商秘地址,只能用来注册,功能性比较单一,只适用于短期的使用。

如果长期使用,是很容易出问题的。没有地址的话可以用提供的注册地址,都是真实的、高大上的写字楼地址,不用担心会出现问题。它的好处还在于不仅仅能够用来注册公司,还能应对银行上门查验开户的问题,至于工商税务的联系函,会有专门的人员接收和处理工商局、税务局的信件。

越来越多的人在申请商标的同时会考虑版权登记,那版权登记的好处有什么呢?商标和版权的区别:商标权指的是商标专用权,即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很多人会有这样的误区:认为拥有了商标的商标权等同于拥有了商标的版权。但事实并非如此。如果想要同时拥有商标的商标权和版权,在注册商标时,做版权登记。版权登记的好处:商标是按类别申请注册的,对商标的保护也是按类别。如果您的商标还没做全类保护,那登记版权就能起到很好的辅助保护作用。商标申请周期较长,版权申请周期短。在商标核准注册前,版权证书可以起到一定的商标防御作用。

版权一旦登记后,其他人若想使用商标,必须经过权利人的允许,否则都属于侵权。版权登记证书可作为权利证明,是著作权人启动反盗版维权行动的前提条件。版权可以证明商标的归属权。做好版权登记可以为日后遭遇商标纠纷提前准备好证据。

已经进行了商标注册,还要申请版权登记吗?商标注册了就已对图形或logo进行保护了,为何要多此一举而多交钱呢?其实这是一误区。下面就让我来跟大家说说版权相比商标的优势:一个商标中可能存在着两个权利:一是商标权人就该商标所享有的商标权,一是他人对商标标识作为作品所享有的版权。

那么版权登记和商标相比优势有以下几点:时间短:受理后,3个月左右就可领证;如有急需,可启动加急程序,快受理后当天领证(软件快3个工作日)。能够使著作权人的利益在短的时间内得到法律保护。风险小:由于保护的范畴的不同,著作审理标准与商标审理标准也不同,图形申请版权保护的成功率远高于商标。

版权保护是不分类别的。如他人未经您的同意,将您已经获得版权证明的图形用于注册,那么您是可以以著作权为由对其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的。即能够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获得相应的保护。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六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一)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二)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第五条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或者全体复审请求人同意;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同意。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可以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第六条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

第七条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第八条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当事人提出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文件;除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调解组织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后,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第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三)专利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四个月内结案。

第十一条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两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

第十二条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一)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二)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三)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四)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第十三条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一)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二)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三)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四)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五)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六)疑难案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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